1、 该课程必须由通过个人申请、试讲,并已审核通过的管弦专业、民乐专业的在任教师来开设。
2、 开课内容及表演形式,按教学大纲的规范化要求进行。以典型的规范化形式作为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,并有大量曲目支撑于教学要求。如:弦乐四重奏、木管五重奏、铜管五重奏、打击乐重奏、萨克斯重奏、丝弦五重奏、弹拨乐重奏、拉弦乐重奏、吹打乐等各类代表性表演形式。如采用新的形式,必须要有足够数量的曲目支持,最少不低于一学期的排练曲目数量。
3、 已经获得开课资格的教师,在每学期开课前,须向教务员报送《室内乐开课情况登记表》以存档,排练曲目每学期不少于六首。期末考试以音乐会形式进行考核,根据报送的排练曲目随机抽取参加音乐会。
4、 排练场所一律固定化,由学院统一安排各个专业的排练场地,每位老师的授课时间,由教务员与专业老师协商确定后,体现在课程表上。
5、 室内乐课程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为选修课形式,授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大纲要求执行。每位教师每学期确定一组典型室内乐形式,按大纲要求的课时量进行排练。
附件:
音乐学院《室内乐》开课情况登记表